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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发布时间:2019-08-19 11:11:30 打印 字号: | |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宁河区一“村霸”终究难逃法网,日前,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后,宁河区法院依法对宁河区芦台镇某村原村委会主任李某以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

2013年10月,李某与他人在某饭店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宁河区南涧大桥西侧红绿灯处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在明知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李某叫人前来顶替其处理交通事故及报保险。由于对方揭发自己酒驾,李某遂与同伴以拳脚相向,并将对方打成轻伤。事后,双方私了,李某骗取保险金8.7万元。

  2012年至2018年间,李某未经许可任意占用村里土地,伙同他人建设四个池塘、栽种经济林木桃树等进行经营。在土地被征用后,领取补偿款14.8万元,并将部分补偿款与他人进行俵分。经查,补偿款中涉及的两个池塘占地面积13.4亩、玉米占地面积15.7亩、桃树1450棵;另外两个池塘及果园等占地面积共计18.37亩。

  2018年2月,李某指使他人采用挖掘机挖掘后装车运走的方法,从一物流园区盗窃土方720立方米,送至某公司。经鉴定,被盗土方每立方米4元,被盗土方价值共计人民币2880元。

  2018年7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顺藤摸瓜,警方将这一隐藏的“村霸”挖了出来。同年9月,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李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目前,7名涉案人员已被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十六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