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常健 实习生 闫纯君)昨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4月13日,A公司雇佣的司机赵某在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中不慎撞到限高杆,造成另一位乘车人李某颅脑损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人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赵某是在执行A公司的运输工作时发生事故,故赵某无需进行赔偿,A公司向李某赔付了5万余元医药费。
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由于其并不具备相应的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于是该公司将车头和挂车分别登记在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和C公司名下,与两个公司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剩余24万余元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李某担心其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提出上诉,请求改判B公司、C公司也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家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调查,法院认为三家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为保障受害者能够尽快得到赔偿,法庭开展了调解工作。最终,几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当庭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并承诺一个月之内给付剩余赔偿款,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据院长张勇介绍,本次庭审直播是响应“庭审公开月”的号召,今年8月到12月市一中院每月会对不同主题的案件进行公开直播,以此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的公开化和制度化。本月重点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直播,希望通过案件直播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推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