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法院调研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方法之构建
——以各项因素的原因力比较为视角
作者:张淑萍  发布时间:2020-09-07 11:15:52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抚慰冤错案件受害人心灵创伤、提振司法公信力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多重功能。文章以实证分析切入,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同审级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三个维度分析,反映出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酌定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因素及裁量尺度的差异,赋予法院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固然可以保证具体案件的灵活性,但却导致个案及地区差异较大,有损司法的统一性,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文章借鉴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原因力理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第7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因力比较为视角,结合实践经验量化各项因素相应的原因力,并根据各项因素的内部程度级别,确定具体案件中各项因素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际原因力系数。《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该比例过低,时常难以发挥抚慰功能,建议将最高限额提高至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总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是各项因素均存在且均达到最高内部程度时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具体案件中各项因素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际原因力系数之和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比重,以此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公式,并结合《意见》规定1000元最低限额,相应调整计算方法。


附件下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方法之构建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