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立案工作,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根据天津一中院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起诉、自诉案件
第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案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及时审核。
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立案。
第二条 案件信息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后,2日内进行审批。
第三条 案件经审批后,应及时移送。具体移送期间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不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审判庭;
(二)对于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分案排期人员。
第四条 不需要告立庭排期的案件,分案后应当1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二章 上诉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在5日内、刑事案件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
第六条 立案法官对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进行审核,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充。
第七条 案件经立案录入系统后,应当及时移送。具体移送期间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于不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审判庭;
(二)对于需要告立庭分案的,立案法官应2日内移送分案排期人员。
第三章 其他案件
第八条 一审公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等,应自立案录入系统后2日内移送审判庭进行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流程规范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十条 本流程规范由告立庭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