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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 孙某某诉刘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01 14:56: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高层住宅业主。2017年9月12日晚7时,刘某回到家中,发现主卧阳台的外侧玻璃破碎后外倾,便向物业公司告知情况,物业公司向刘某提供了维修玻璃人员的电话,未果。之后刘某拨打119电话,消防支队现场查看后,与刘某商定于晚11时,将外侧玻璃敲下去,由刘某与物业公司负责清理现场,通知附近商户及停车场,以便停车场通知车主挪车,避免玻璃坠落造成人员伤害。但停车场未通知到车主孙某某等人,其他处于玻璃正下方车辆均已通知挪车。刘某通过上网查询认为高空危险区约为六米范围,在划定范围时应尽量通知比该范围更大的范围,但因未能与车主孙某某取得联系,且刘某认为事发紧急,已经通知了停车场,但位于刘某房屋正下方的孙某某车辆未清走。晚11时,消防支队与刘某签署了抢险救援登记表,刘某承诺“如出现意外,由户主本人负责”;物业公司组织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后消防员利用工具将玻璃敲碎,使碎玻璃从33层楼向外坠落。导致孙某某名下车辆受损。车主孙某某与刘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刘某系涉案玻璃的房屋所有权人,其在发现玻璃破裂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在选择处置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玻璃破碎从33层高楼坠落对人员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聘请专业维修机构处理涉案玻璃,采取妥当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是刘某并未选择专业机构,在委托消防支队进行处理涉案玻璃作业时,亦未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甚至在未联系到部分车主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涉诉车辆受损。因此,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次,停车场系涉案车辆停车场的保管机构,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具有妥善保管义务。虽然其应业主要求,协助业主联系其指定区域内的车辆车主挪车,但是停车场未能就玻璃破碎从33层高楼坠落时可能对停车场停放车辆造成损害的范围、危害进行充分评估与预判,在刘某要求挪车但联系不上车主孙某某的情况下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损害的发生。因此,停车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物业公司系涉案小区建筑物等公共管理区域的管理者,对所管理的物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所管理的物业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时,应当协助业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物业公司虽然积极参与现场疏散警戒工作,但其对业主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引发的危险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及相应的管理职责,致使损害的发生。物业公司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三方的过错程度,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由刘某、停车场、物业公司以5:3:2分担为宜,遂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业主委托公益救援机构高层作业时玻璃破碎造成楼下车辆受损的典型案例,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主体责任承担份额。在此类多主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同时存在一般侵权、物业管理、保管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如何确定相关责任主体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较大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召集专家论证,并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了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明确了高层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更换、维修责任,停车场的注意义务,以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发挥了司法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