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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案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7 18:03:40 打印 字号: | |

(2020)津01执801号


张小强、孟铁军、李小利、王德民、刘爱五、李建军、刘东生、刘志国、张富国、申小松、赵强、祁文彬、常贯礼、彭利兵、冯利东、袁旺利、刘志锋、谢红卫、李福、肖广来:


关于张志喜抢劫一案,本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将追缴款项发还事主。现被执行人张志喜退赔23830元,公告通知上述受害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取相应退赔款项。逾期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联系电话:022-27506696、022-27506489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