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对部分执行案款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执行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联系本院,办理执行案款发放手续。逾期未联系发放的,本院将依法办理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手续。相关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特此公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