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文明的宝贵遗产。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消解传统文明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张力,进而寻找到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始终是中国法律人孜孜以求的一项命题。从戊戌变法到清末法制改革,从《临时约法》到“六法全书”,都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向现代法律制度转化的努力和尝试。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同和重视,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制度中也有一些与传统法律文化相通的理念与规则。
“亲亲相隐”原则与现代证人制度
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传统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宗法传统和伦常观念,主流价值观反对亲属之间互相告发、互证有罪。为此,西汉时期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以维护家族伦理关系,这一制度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袭。是否强迫亲属作证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因而应当充分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曾经走过一段坎坷的历程,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近亲属之间的揭发、告密对社会和谐稳定、家庭亲情伦理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并于1979年、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但并非明确将被告人亲属排除在外。不强迫被告人近亲属作证,尽管可能会在一段时期内增加司法成本,但相比于鼓励“大义灭亲”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共同体的信任纽带、价值共识、道德基础的消解体而言,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仍然是有益于社会的。因此,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规定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诉法关于亲属作证规定的变迁,充分反映了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吸收和转化,体现了 “情”“理”“法”的统一。
“无讼”理念与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厌讼、耻讼观点,追求息诉、无讼的理想状态,希望通过“德化”“礼教”“为政以德”“明德慎罚”等来实现“无讼”的理想境界。孔子就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即强调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通过相互礼让、依靠道德教化消弭纠纷,鼓励民间自行调解,充分发挥宗族调解的力量,而不是诉诸官府寻求救济。因此,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无讼理念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些地方的法院还积极推广“无讼社区”建设。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目前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已经接近3000万件。可以说,人民法院当下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无限的纠纷解决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如果能够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理念,通过行业调解、专家调解、商事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中解决当前的人案矛盾,将有效防止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避免诉讼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减少民众诉累、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慎刑”观念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考诸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统治者历来强调“明德慎刑”特别是慎用死刑政策,凡死刑案件均须经过最高审级严格审查,奏请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死刑。在魏晋时期还形成了死刑复奏制度,至唐代建立了完善的死刑复奏程序,执行死刑必须在行刑前向皇帝上报三次,即“三复奏”制度。明清时期,还有“朝审”“秋审”等会审复核制度。中国古代这种慎刑、恤刑的传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值得继承和发扬。2007年,死刑案件复核权被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既反映了现代社会人权保障观念和非报复主义刑罚观念的进步,也体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观念的吸收和借鉴。又如,现行刑法还继承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矜老恤幼”的传统,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对75岁以上老人限制使用死刑的规定。如今,经过刑法历次修正案之后,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已基本取消,死刑数量也大为减少,少杀、慎杀的死刑原则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常态。
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不断输入中国,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提供了契机与资源。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并非只是简单地向西方法治寻求认同的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本国历史文化视野中独有的价值趋向和模式选择,也可以说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法律制度形式上的现代化可以通过大规模的革命或政治活动、通过法律移植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但凝结在制度条文内的法律文化和文明结构的塑造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上述例证说明,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只有根植于本土并往返于传统与现实之间,将“本土法治资源”和“域外法律制度”有机融合,建立多元、开放、兼收并蓄的法律体系,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才能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