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共同启动第六届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推荐选送、专家初评、复审等环节,天津一中院民一庭案例《倾力调解护妇女 不畏艰辛守正义》入选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刘婷(化名)与孙浩(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变卖清偿贷款后平分。双方公证委托孙浩的朋友中介李伟(化名)全权代办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委托书未对涉诉房屋的价格及出售涉诉房屋时李伟是否能够定价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李伟代表孙浩、刘婷以200万元的价格与第三人张成(化名)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前张成没有告知孙浩与刘婷最终成交价,合同签订时孙浩与刘婷也均未到场。经评估,涉案房屋成交时市场价格为391万元。
刘婷以孙浩、李伟及张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婷没有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李伟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有不经刘婷同意确定房屋价格的权利,且第三人张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涉诉房屋也使得刘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认定孙浩、李伟及张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刘婷利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宣判后,张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确实应属无效合同。为了更好的实现办案效果,二审法院着力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反复调解,孙浩对其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最终同意让步,与张成共同给付刘婷房屋补偿差价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调解离婚后男方恶意串通第三人低价转让夫妻共有房屋,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恶意串通中介和第三人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恰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很难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即使变更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需要产生大额的税费,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方而言极为不利。基于此,二审法院从“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减少当事人诉累,保护离异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实现了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