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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39人诈骗案入选天津法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5 09:00: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案例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裁判结果为社会广泛关注,是天津法院一年来审结的49.06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的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全市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对类案裁判具有积极示范和借鉴意义。

天津一中院审理的刘某、张某某等39人诈骗案被评为天津法院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39人受境外诈骗团伙招募,分批前往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租用巴厘省当地一所别墅作为犯罪窝点,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该团伙层级分明、管理严密、分工明确,通过内部划分“电脑手”“一线”“二线”“三线”等诈骗小组,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凭借环环相扣的“剧情”和成套话术层层引诱实施诈骗。其中“电脑手”小组负责非法获取中国公民个人信息,选定目标受害人。“一线”小组成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提出让被害人到所谓“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等要求,同时将电话转至“二线”小组成员处。“二线”小组成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案发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让被害人进一步陷入骗局中,同时将电话转至“三线”小组成员处。“三线”小组成员继续冒充“案发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谎称的“安全账户”内。经查,该团伙累计诈骗56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442万余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张某某等3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网络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39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国电信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呈现出跨国境、团伙作案、手段翻新快、受害群众多等特点,犯罪规模、影响范围愈发扩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利用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精心编制“剧本”,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虚构案件,诱骗被害人向其汇款,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国诈骗犯罪,有效震慑了诈骗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