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9)津01执686号
执行依据:(2018)津01民初413号
被执行人: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程榆茗 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643088574
被执行人: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 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2897630G
被执行人: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宋疃村宝迪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振宏 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1430091U
被执行人: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 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6544993J
被执行人:毕国祥,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42822196805202611,住址:南京市建邺区双和村小中和村50-3号1队。电话:13951687888, 13323469588。
被执行人:王章青,女,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20114196901241887,住址:南京市建邺区双和村小中和村50号-31队。电话:13951687888, 13323469588。
悬赏金支付标准及方式:如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且为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4、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由提供线索在先的举报人获得;
5、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2-275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