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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29 14:28:59 打印 字号: | |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领域落实落地,推动实现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打好“组合拳”,制定出台《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能依免责条款对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提出免责抗辩,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用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未成年消费者、老年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激发投资活力;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三是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四是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实现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相统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断增加农村消费者司法服务供给。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二是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的习惯;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以及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当事人顺延期限,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线开展诉讼活动;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及时作出免、减、缓交诉讼费决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担保方式,助力复工复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