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中院民一庭联动和平法院,成功调解五起劳动争议关联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任职销售岗位,后用人单位在事先未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店铺闭店,并以劳动者不配合闭店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双方还就全勤奖、带薪年休假工资、冬季采暖补贴、失业金损失等问题存在争议。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相应款项,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并准确掌握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过程并不顺利,用人单位一方坚持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亦不同意支付其余款项,劳动者一方则坚持原审判决。合议庭向用人单位释法析理,并积极与一审法院沟通,联动做调解工作。最终,用人单位同意作出让步,劳动者也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