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天津一中院结合审判实际,确定2023年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