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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这篇“全国百优”说清楚了
  发布时间:2023-06-02 10:25: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天津一中院孙健法官主审的尚殿钢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成功入选。这是继刘剑腾法官、苗佳法官分获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后的又一殊荣。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晚,刘某与朋友一起去吃夜宵,偶遇尚殿钢,刘某遂邀尚殿钢一同饮酒。期间,刘某因不满尚殿钢说话夸张,对其出言教训,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后刘某将尚殿钢叫出,意欲再次对其教训。刘某首先掌掴尚殿钢面部一下,后又踢踹尚殿钢一脚,尚殿钢回踹刘某一脚。当刘某再次用右脚踢踹尚殿钢时,尚殿钢顺势将刘某右脚抱住,并往左侧移动数步,身体前倾,刘某随即摔倒在地,尚殿钢同时扑倒在地。后刘某报警,民警将尚殿钢抓获。

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外伤致:1.左锁骨中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左冈上肌腱全层撕裂,评定为轻伤二级;3.左锁骨处皮肤瘢痕10.4cm,评定为轻伤二级;4.右环指远节指骨基底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刘某左锁骨骨折在倒地过程中可以形成。刘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新鲜性。

裁判要旨

1.行为人主动挑起事端并接连打人,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该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暴力侵害或犯罪的程度,但已属违法行为,对方因此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

2.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针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一方不仅会作出遮挡本身要害部位的动作,也会作出抵抗侵害令对方不能继续加害的动作,比如迎击、格挡对方打过来的拳脚,只要没有形成新的反击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互殴”。

3.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动作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未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推荐意见

本案系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改判其无罪。该文书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前因后果,立足于防卫人防卫时的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对正当防卫依法准确认定。本案在以下方面对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一是在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即存在不法侵害方面,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遭受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

二是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明确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针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一方不仅会作出遮挡本身要害部位的动作,也会作出抵抗侵害令对方不能继续加害的动作,比如迎击、格挡对方打过来的拳脚,只要没有形成新的反击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互殴”。

三是在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方面,综合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危害程度、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该文书结构完整规范,叙事清晰,论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