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王泽新犯集资诈骗罪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扣押在案的20000元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告如下:
请(2001)一中刑初字第113号案件被骗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明、权利确认材料等资料至本院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或资料不符合条件的,本院将依法办理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振铭、鉴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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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