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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案例入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0 13:00:3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市高院联合市文明办征集并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天津一中院韩某某与孙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案入选。


堆放杂物影响邻里通行,

法院判决限期清理

——韩某某与孙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同村村民。1984年,孙某某在本村建造住宅,宅院南侧有通行道路;1987年,韩某某紧邻孙某某宅院东侧建一住宅,宅院南侧有通行道路。因两家宅院南北长度不一,在韩某某宅院北侧形成一空地(即涉案地块),两家日常各自使用该地块通行。后两家产生矛盾,孙某某在涉案地块堆放了树枝、砖块等杂物,韩某某一家无法使用该地块通行,韩某某遂起诉要求孙某某清除堆放在其通行道路上的杂物。诉讼期间,韩某某去世,其子韩某甲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双方关系融洽时,多年来将涉案地块用于各自通行。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不再允许原告一家通行,并在毗邻空地堆放树枝、砖块,导致涉案地块杂物堆积、杂草丛生,双方均无法通行,同时也不利于消防安全和乡村文明建设。双方既有亲属关系,又比邻而居多年,理应团结互助,合理利用涉案地块。涉案地块虽非原告一家外出唯一通行道路,但考虑到该村民宅结构特点及双方多年使用涉案地块的习惯,被告应清除杂物以便利生产生活。故判决由孙某某清除涉案地块上的堆放物。判决后,孙某某履行了清理义务,涉案地块已恢复整洁、畅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弘扬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相邻居民和谐相处的行为准则。本案依法妥善审理及顺利执结,修复了邻里关系,方便了双方当事人生活,对构建睦邻友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建设美丽乡村、文明乡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