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请的对刘军等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刘军等3名罪犯提请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23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附:罪犯减刑建议书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3/10/17/15/80960d9810ae78746f5ae90197105295.pdf
提出意见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民事审判第四庭,邮编30009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天津市西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本院电话:(022)27506916;(022)2750665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