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关于受理罪犯兰术合暂予监外案)
(2023)津 01 刑更 149 号
  发布时间:2023-11-28 16:50:18 打印 字号: | |

罪犯兰术合,男,1964 年 12 2 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天津筱竹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梓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渔梁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隆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兰台子村北区 11 2 号,住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兰台子村西区 3 14 号。本院于 2023 4 18 日作出(2021)津 01 刑初 16 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兰术合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1018日作出(2023)津刑终 41 号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对兰术合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罪犯兰术合家属以兰术合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病情持续恶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 2023 11 22 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兰术合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 2023 11 29 日至 2023 12 1 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意见。

提出意见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 188 号刑事审判第二庭,邮编300090);

(二)承办人孔雨龙 办公电话:(022)27506910、(02227506549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