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天津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1年至今,一中院辖区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9件,判处被告人203人。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总体略有上升;二是所涉罪名集中,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多发,占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三是案发地点主要集中在市郊地区和涉农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占辖区环资案件的九成以上;四是生态修复困难,犯罪行为的破坏性、影响持久性强,很难在短时间内修复。
一是坚持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丰富司法保护方式。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罚打击与保护修复并重。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予以定罪量刑。将生态修复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三是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协调,确保案件审理质效。加强对辖区法院业务指导,密切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协作、信息共享,深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提升协同效应。
四是持续做深做实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综合治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做好环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中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审判职能,自觉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维护天津地区环境资源安全、护航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