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请的对刘可等5名罪犯的减刑案件,现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14法庭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刘可等5名罪犯提请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2024年6月24日前向本院提出。
附:罪犯减刑建议书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6/19/16/e0926696503c421bbfe836a938a62983.pdf
提出意见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民事审判第四庭,邮编30009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天津市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本院电话:(022)27506916;(022)27506650(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