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2024年6月20日,本院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请的对罪犯白尚武、李唤工的减刑案件,现将罪犯白尚武、李唤工提请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另,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附:罪犯减刑建议书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6/20/12/7c59e07b790c1ae3b7c268213520d78f.pdf
提出意见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民事审判第四庭,邮编30009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天津市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本院电话:(022)27506757;(022)27506650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