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2024年7月16日,本院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请的对赵宝军等2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现将赵宝军等20名罪犯提请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2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附:罪犯减刑建议书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7/16/16/a2e22709dc7ac301c00c04f9d020e27f.pdf
提出意见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民事审判第四庭,邮编30009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天津市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本院电话:(022)27506551;(022)27506757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