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请的对李焕新等4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李焕新等44名罪犯提请减刑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2024年8月28日前向本院提出。
附:罪犯减刑建议书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8/23/11/90fa1c3e6b440a7a18ea6d8259282f63.pdf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8/23/11/6a9bd43b5fddc9d48d3bffe5b8c3e32d.pdf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8/23/11/98f82332f654603fab5be844c69a0a59.pdf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8/23/11/7ac636fdfd6fbcc432db2bdc55c95ad8.pdf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8/23/11/30638cd74865e601574a9f3c1d7a98f5.pdf
提出意见方式:
(一)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民事审判第四庭,邮编30009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天津市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本院电话:(022)275069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